申 命 記 第 21 章
1 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、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、不知道是誰殺的.
2 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、從被殺的人那裡量起、直量到四圍的城邑.
3 看那城離被殺的人最近、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、未曾負軛的母牛犢、
4 把母牛犢牽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、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。
5 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、因為耶和華你的神揀選了他們事奉他、奉耶和華的名祝福、所有爭訟毆打的事、都要憑他們判斷。
6 那城的眾長老、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、要在那山谷中、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、
7 禱告〔原文作回答〕說、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、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。
8 耶和華阿、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、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.這樣、流血的罪必得赦免。
9 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、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。
10 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、耶和華你的神、將他們交在你手中、你就擄了他們去。
11 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、戀慕他要娶他為妻.
12 就可以領他到你家裡去、他便要剃頭髮、修指甲、
13 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、住在你家裡哀哭父母一個整月、然後可以與他同房.你作他的丈夫、他作你的妻子。
14 後來你若不喜悅他、就要由他隨意出去、決不可為錢賣他、也不可當婢女待他、因為你玷污了他。
15 人若有二妻、一為所愛、一為所惡、所愛的所惡的、都給他生了兒子、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.
16 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、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、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、
17 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、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、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、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。
18 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、不聽從父母的話、他們雖懲治他、他仍不聽從。
19 父母就要抓住他、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、本城的長老那裡.
20 對長老說、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、不聽從我們的話、是貪食好酒的人。
21 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.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.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。
22 人若犯該死的罪、被治死了、你將他挂在木頭上。
23 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、必要當日將他葬埋、免得玷污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.因為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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